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

作者:依法治校办公室   来源:依法治校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此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校组建由校内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 法律顾问部是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为学校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受托处理学校的有关涉法事务,不具有行政职权。法律顾问部设总法律顾问与若干法律顾问(对外统称法律顾问)。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部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学校委托,就学校重大决策、重大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参与处理学校有关涉法事务,代理学校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三)应学校邀请参加以学校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和相关招投标等活动,协助学校审查重大的合同、合作项目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向学校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学校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五)协助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及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推荐,学校批准。

第六条 总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部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审阅每名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应每季度召开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学校汇报法律顾问部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部应按学校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学校指定依法治校办公室向法律顾问部委托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部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部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由具体承办的法律顾问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经总法律顾问和承办的法律顾问签名,送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并予存档。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受学校邀请,法律顾问可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学校的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经院长、党委书记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学校专题工作会议需要法律顾问部派员参加的,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通知法律顾问部,由法律顾问部总法律顾问决定有关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可列席学校的情况通报会或有关的信息发布会。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部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各种工作会议,协调学校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就所承担的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对涉及学校办学机密的工作事项与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学校领导和法律顾问部总法律顾问以外的其他人披露;如学校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应按学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名义办理除学校涉法事务以外的业务。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部相关人员会同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办理学校委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委托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初审(一审):刘菲菲   复审(二审):覃环   终审(三审):李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