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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高等教育在籍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教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其中教师代表共2名由学校工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共2名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核实申诉材料,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监察部门。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不服学校对其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联系电话;
2、申诉请求、理由,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本人签名;
3、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通知书中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下一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诉人发放申诉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且应当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核查申诉材料时,有权询问证人和查阅相关资料。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有举证责任。秘书处汇总相关材料,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4、复查决定;
5、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6、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亲自签收。由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亲自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收,则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网页(http://www.zsc.edu.cn/)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并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退回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日内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一事项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1、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退回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申诉人对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工作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对秘书处的核查情况进行审议。会议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到会,以便开展必要的查证。会议决议,应有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代理。会议内容由秘书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以下复查决定之一: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申诉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向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申诉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