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依法治校办公室   来源:依法治校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及职能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由校听证委员会组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制定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文件的听证称为“规范性文件听证”。是否举行听证,由拟文部门提出。

(二)拟给予教职工开除处分或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对该类处分的听证称为“处分听证”。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其他听证”。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形成听证会纪要。听证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主任。

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听证会由听证委员会组织召开。

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从委员中选派,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由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指定。

听证会组成人员中不应有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包括拟文部门、处分听证中的处分机构,以下同)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纪要》一式两份,正本留听证委员会存档,副本送交听证事项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纪要》,充分考虑听证意见。

第九条 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其中处分听证须由听证参加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第十条 对已经听证的事项,任何人、部门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听证。

第十一条 学校对师生拟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听证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处分听证申请人如申请证人作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听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联系方式。经听证委员会准许后,申请人应自行通知证人参加听证会。

证人应于听证会前向听证委员会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不得旁听作证前的听证会环节。

第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听证参加人员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并不听制止的。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听证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听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拟文部门在文件最终确定前,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听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制定该文件的有关说明;

(三)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性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听证委员会收到拟文部门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并所供听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已成熟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对于材料不够齐全或所供听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成熟的,可退回拟文部门补充或再作研究。 

第十七条 听证委员会受理拟文部门的报送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上公布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名方式等内容。公布听证的时间离举行听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拟文部门的代表必须出席规范性文件听证会。

对于规范性文件听证,学校师生员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由报名参加。报名人数超过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时,组织者可以按照报名先后或到会先后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拟文部门代表说明供听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及其依据和理由;

(三)参加听证的师生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章  处分听证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拟作出对教职工开除处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处理结果而所作的该类处分决定,则不再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处分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听证申请书;

(二)处分机构的拟处分告知书;

(三)申辩材料、有关证据等;

(四)申请人接收材料的书面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 听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二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材料后,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与处分机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事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人和记录人名单、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分机构应于举行听证会的2个工作日前将拟做出处分的有关证据副本及理由、依据提交听证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处分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处分机构代表说明认定的违纪事实、拟处分的依

据与理由,出示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与理由,并出示有关证据;

(四)主持人主持质证与辩论;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校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由相关单位向听证委员会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具体程序由听证委员会根据事项性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纪要、听证笔录、听证会有关证据等听证资料由听证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听证程序不具有排他性,不影响也不得代替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除听证外,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征求师生员工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听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初审(一审):刘菲菲   复审(二审):覃环   终审(三审):李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