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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障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印发,对校内各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等内部文件。
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文本应当准确、规范。
第五条 法律顾问部负责对学校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校内有关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拟稿部门负责人审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需要会签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制定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依法治校办公室,由法律顾问部审阅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若需要),方可印发。
第七条 未经法律顾问部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连同规范性文件的初稿、《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文件合法性审批表》、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集体会议讨论情况和其他相关材料等一并提交依法治校办公室论证、审核。
第九条 法律顾问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学校领导授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规定;是否与相关的或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律顾问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学校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件原件及审批表送依法治校办公室归档存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