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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令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学校举办方、理事会、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七)通过教代会提案等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的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组,若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权,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咨询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切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恪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通过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