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解读 | 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从业有哪些限制?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剑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其退休后违规接受聘任。

众所周知,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兼职取酬。那么,离职或者退(离)休(下简称离岗)后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安徽省科技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建基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四川省广元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韩和林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领取薪酬;银保监会系统某退休多年的局级干部,在离开监管岗位后违规在被监管机构兼职、任职获得报酬30余万元……

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原则上应当享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也有积极作用,但必须合规合法。毕竟,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在职期间掌握了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岗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段时间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他们离岗后的从业行为进行限制。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该违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离岗后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离岗后的普通党员干部和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的普通党员干部以及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业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其他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范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务员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三是离岗后的时间和范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离岗后三年内,未经批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的,或者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但违规领取报酬的;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或者经批准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违规领取报酬的均构成本违纪行为。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此种情况如何定性处理?如王某,中共党员,AB市国资委原副主任。20199月退休,20216月被高薪聘请到CD市某企业担任高管。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教师杨尚东分析指出,上述案例中,王某曾任国资委副主任,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其在退休后三年内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不构成违纪不代表他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规定。”杨尚东进一步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比如,该案中的王某退休后未满三年,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这时必须由其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一些老板、商人谋取利益,但并不求马上得到“回报”,而是心照不宣地私下约定,待其离岗后由被请托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聘任为工作人员、顾问等,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者获得明显与付出劳动不成比例的大额报酬,避免直接的权钱交易,试图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是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或者行为人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以后,且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是基于任职时的约定或者是作为其任职时权钱交易行为的“对价”,而是一个新的行为,则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此时,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责任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干部任职有期限,惩治腐败无时限。只要伸了不该伸的手,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不管身在一线还是离岗离职,都不会“一笔勾销”“既往不咎”。当前,针对违纪违法行为,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查处力度持续加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懂纪法、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努力做到离岗不改本色,赢得生前身后名。(重庆市纪委监委 罗泽旭)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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