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 2024-04-28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024-04-28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目录 2024-04-12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9-01-21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指学院的在职在编在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院教职工不服学院对其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条 教职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院工会负责人、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七人组成。其具体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申诉;
2、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3、保管申诉卷宗;
4、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教职工不服学院处理决定,应当在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联系电话;
2、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处理(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依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被受理后,由办公室组织复查。复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公室在复查时,有权询问证人和查阅相关资料。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结束后,由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内容由办公室记录。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增补。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保密原则;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对外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申诉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诉人;
2、申诉请求;
3、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4、复查意见;
5、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6、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3、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八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机构,应当执行学院教职工申诉决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件向学院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