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及经费,并且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独立审计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审计、独立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勤奋敬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按照广东教育审计规范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七)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针对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关注、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处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参加学校财经、预算、基建、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报告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书面提请,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学校领导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以及合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等常规审计除外。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审阅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及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不进行反馈的,则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建议,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报告的内容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对在要求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监察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包括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施行中,如有与新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新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