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zs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粤建市〔2010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指由学校立项出资的新建基建修缮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市政、园林、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等),以下均简称“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甲方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乙方为承包方或施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以招标等方式确定乙方及以任务书的方式由后勤集团完成的工程。

第二章  竣工结算原则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原则

1、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学校基建委员会授权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合同(协议)有关结算条款的规定;

2)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评定结果和符合规范要求的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齐备;

4)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不含保修期);

5)乙方结算书按要求编制,所附资料齐全。

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的各方,应共同做到依法办事、循规操作,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甲、乙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工程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章  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工程验收(含校内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送审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乙方未及时递交,经甲方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甲方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的结算定案书,视为乙方已经认可,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1、资料审查

项目管理部门需审查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重点是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等等,特别要多关注是否有多报瞒报的现象(如有请列出清单以便结算扣减工程价款),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后,再送纪检监察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直接报送,乙方或委托乙方送的结算资料不予签收)。

结算资料提交审核后,无特殊情况甲方不再接受补充资料。

2、送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项目管理部门送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和初审意见书(见附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500万以下的工程结算,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500万以上的工程结算,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推荐,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3、审核

在结算资料完整、清晰、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按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初稿,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结算初审时限

工程送审结算金额

初审时限(工作日)

1

500万元以下

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30

3

2000万元-5000万元

45

4

5000万元以上

60

4、审定

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对意见后,交由乙方确认。乙方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对意见后28日历天内,对核对意见予以确认。乙方同意核对意见的工程造价部分,相关部分工程造价列入结算定案无争议部分。乙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工程造价部分,应及时提出异议。

乙方在收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核对意见后28日历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但未有有效依据支持的工程造价部分,视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相关工程造价部分列入结算定案无争议部分。乙方在收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核对意见后28日历天内,提出异议的并附有有效依据支持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提出核对意见。

乙方对核对意见再无异议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办理完全竣工结算。双方出现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争议部分,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对调解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列入结算定案无争议部分的内容,合同双方不再进行重复对数或协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单方不得提出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结算定案无争议部分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交由项目管理部门和乙方签署意见。纪检监察审计处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学校工程主管领导、审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1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