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高等教育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监察处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共2名由学校工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共2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推荐,并每年推荐一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增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监察处。
第九条 学生不服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联系电话;
2、申诉请求、理由,提交申诉书的日期,本人签名;
3、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事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通知书中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诉人发放申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被受理后,由秘书处组织复查。复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秘书处在复查时,有权询问证人和查阅相关资料。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束后,秘书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公开形式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对秘书处的复查情况进行审议。会议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到会,以便开展必要的查证。会议决议,应有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代理。会议内容由秘书处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以下复查决定之一: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5、其他。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
2、申诉请求;
3、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4、复查决定;
5、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6、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亲自签收。学生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如申诉人拒绝签收,则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申诉人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则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申诉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的,原处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3、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1、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的,申诉人对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